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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门新浦新京网页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(修订)
发布时间: 2020-10-03 00:11:34   文字:   摄影:  编辑:   审核:   浏览次数:
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鼓励员工刻苦学习、奋发向上,促进员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》《澳门新浦新京网页章程》《澳门新浦新京网页员工管理规定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澳门新浦新京网页(以下简称“学校”)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(以下简称“员工”)。

第三条 奖学金每学年度评定一次,分专业于每年9月对上一学年度进行评定。转专业的员工在上一学年度所在专业参加奖学金评定。

第四条 奖学金的评定,应当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严格执行评定条件和程序,择优评定,宁缺毋滥。

第五条 基本条件

1.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思想政治表现好。

2.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公德,道德品质优秀。

3.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学校制度。

4.关心集体,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言行举止文明。

5.学习目的明确,学习态度端正,学习成绩优秀。

6.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身体素质良好(残疾员工除外)。

第六条 奖学金的评定依据为员工基本素质考评、学业考评和综合考评成绩。基本素质考评合格(≥60分)、学业考评进入前40%的员工,按综合考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,依次评定员工奖学金。

第七条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,在处分期限内,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;该学年度课程(原则上为必修课课程)正考(含缓考)有不合格记录的,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。

第八条 奖学金分为

       奖项
  比例(名额)  奖励标准
     特等奖学金   不超过15名
10000元/学年
     一等奖学金     3%5000元/学年
     二等奖学金     7%3000元/学年
     三等奖学金     15%2000元/学年

       第九条 奖学金的评定程序:

1.学院(部)初评。辅导员根据基本素质考评、学业考评和综合考评成绩等情况提名,学院(部)员工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初步名单(特等奖学金由该学年度优秀员工标兵获得,不需推荐),学院(部)党政联席会通过,在本学院(部)范围内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。

2.部门审核。员工工作部(处)对学院(部)提交的初评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。

3.专题会议研究。分管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,研究确定提交董事长办公会的审议名单。

4.学校审定。董事长办公会审定奖学金名单。

5.公示。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。

第十条 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,教师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,或者涉及与本人有直系血亲关系、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,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定的,应当回避。

第十一条 员工对奖学金评定有异议的,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学院(部)员工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实名反映,学院(部)员工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 3 日内核实情况,作出相应答复或处理;员工仍有异议的,可在得到答复或处理结果后 3 日内,向员工工作部(处)提交书面材料反映,员工工作部(处)应当在 3 日内核实情况,作出处理。

第十二条 学校在每年老员工荣誉周对获奖员工进行表彰,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学金。

第十三条 奖学金的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员工本人档案。

第十四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本科生、港澳台侨本科生、本科职工的奖学金评定工作有规定的,按其规定执行;没有规定的,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原《澳门新浦新京网页本科员工奖学金评定办法》(西校〔2017〕504 号)同时废止。